查看原文
其他

以我为渡|叩开法学之门

郑永流 人大社法律出版 2023-09-28



开学季



金秋送爽,大地流金,又一批法科新生进入大学校园。

初遇法学,想必你们会有诸多困惑和不解。

法学是什么?要如何学?大学四年要如何度过?怎样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……

开学季,我们化身“摆渡人”,共同进入不迷茫的新学期,欢迎持续关注。

今天,先从了解法学和它的体系开始。


郑永流:

法学学科的体系

法学的品性

摘自《法学野渡》(第三版)|卷一第三节












01 解纷之学

们处世,或为钱财,或为权势,或为名声,总有纠纷,法律就被创制出来排难解纷、济人利物。而法学就是研究法律如何被创制、如何被应用,所以,法学本分上应属解纷之学。这里借王泽鉴先生在一次讲座中所举的一个实例说明之:A向B购买C制造的卡车,因A疏于注意该卡车轮胎具有缺陷,发生车祸,车半毁,A受重伤成为植物人;撞到路人D,D血流如注;D的(妻、未婚妻或路人)E目睹其事,精神崩溃而住院;有F救助D,却遭车撞伤。该车祸阻塞道路,G等出租车不能外出载客;H驾车不耐久等,跨越I的庭院,毁损I的花草。在A与B之间,在B与C之间,在A与D、E、F、G、H之间会产生合同、侵权等纷争,解决这些纷争是法律的基本功用及法学的本分,而哲学、经济学等不司此职。这可用拉丁文“quis,quid,a quo,qua causa ?”(“谁可向谁,依据何种法律理由,主张什么?”)概括之。

02 法学是生杀予夺之学

法学是一种学说,但不同于哲学等其他学说,法学还是一种对人们的行为有说服力的学说,即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,有生杀予夺之功效,不只是说说而已。通常把这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称“法理”,即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,它立于刑法、民法等法条背后。法理主要是通过学者的著述体现出来,因而,法理与学者的学说密不可分。在欧陆地区,法理的地位得到明确的承认。古罗马曾有“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”的谚语,中世纪也有“不读阿佐的书,进不了法院的门”的说法,也因此学说非私人就法律所表示的意见。当代的《瑞士民法典》第1条规定:“依字面含义或解释有规定的法律问题,均适用本法。本法无规定者,法官应依习惯法裁断,无习惯法,依法官一如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。在此,法官遵循既定学说和传统”。欧陆法也因此被称为“法学家法”。在我国,尽管法理或者学说不具有在欧陆地区那样的地位,但它们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,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常援引学说来进行论证。在2007年许霆于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(ATM)上分171次提取了175万元一案中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“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”,判处许“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”。法院对盗窃这一性质的认知,因中国刑法条文本身未作界定,而直接取自刑法学界的“私密窃取为盗窃”通说。但也有人认为,许大摇大摆进入一个公共场所,通过ATM取款进行正常的交易,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钱,这是一个公开的、知情的交易,毫无私密可言,如果是盗窃,不可思议。这里不去争辩谁之法理合理,而是想说,无论谁之法理被采纳,法理不仅是温文尔雅的说教,还是直接决定着人们财产、自由的“有牙齿的”言论。

03 法学不是科学,是智慧

科学要解决的是真假问题,能纳入其范围的是可检验的、客观的、确定的知识。“水往低处流”这一论断,历经检验,是为真理。法学被说成科学意在寻找自身的说服力、权威性法学所说明的法律是人为建构的,并不存在一种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法律,自然法学眼里“遵守契约”之“自然法”,社会学者笔下“肥水不流外人田”之“活法”,其“客观性”明显是一些人的假定或合意,是故“自然法”可变,“活法”不居,“十里不同风,百里不同俗”。法学不是对外部世界的描摹,而是对外部世界的建构,人们不能去“发现”法,只是去“发明”法。不同于科学要分出事物的真假,法学要说明的是法律和判决合不合适、公正与否、满意与否。而对它们的解说总是人的解说,人又是历史社会中的人,无法做到价值中立。因而,法学缺乏不证自明的规律、公理,法律和判决均是有争议的法学产品。这也就不难理解,堕胎在一国为合法而在他国则为非法。当然,这并不是说法学、法律是一堆古铜钱,任人爱摆几摞就摆几摞。那人们又是如何确定一种学说、某个规定或判决是有说服力和正当的呢?历史地看,大体有三:一为全体或大多数人的承认(合意论),一为通过权威来预设(权威论),一为依靠信仰去定夺(信仰论)。现代社会倾心于第一种,但并未完全排斥后两种。事实上,多数沿袭下来的学说或规范,如平等适用法律、无罪推定、不溯及既往、不能从错误中获利、人不能审判自己等,是混合地经由这三种方法而成为“客观规律”或“公理”的。基于此,法学要全力解决的说服力、正当性不是有或无、非此即彼的问题,而是一个此多彼少的问题。此多彼少,何谓多何谓少,法学的智慧在此

04 法学的归属

目前,比较成熟的学科大约有5550门,其中交叉学科总数约2600门。一般上,学科划分有所谓三分法: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。那么,法学又算哪一门呢?如果法律规范之总和—法—被确定为法学的客体,那么,法学的任务是如何去认识法,例如,何谓枪支?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第46条和公安部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,法律上的枪支是指: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。法学便是认识论上的理论,它不仅在内部,而且也在外部屈从于无矛盾的要求,这与自然科学相通。如果把如何制定和适用法律确定为法学的客体,那么这样构想的法学,其目标指向对社会行为的影响。当与社会连在一起时,法学就要受到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指导,它要研究规范创制的社会条件、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、所期待的结果和所带来的副作用、规范的有效性和实施成本。法学遂被理解成社会科学。法学又与法律文本、合同、法院的判决相连,因而,法学又是一门文本科学。首先,文本需要理解,就有解释的问题,因为文本,甚至世界本身是由语言表现出来的,而语言具有多义性、不确定性、可变性。其次,文本的言说者、作者与听众、读者处在不同时空之中,致使即便文本语言是单一确定的,听众、读者也可能不知所云。由于理解的主体性,法学与人文科学共享某些特点,如受制于内心感受、情绪体验、心灵直觉,如同历史学中不存在单数的历史、只有复数的历史,由此便产生了,面对一个法律文本,“两个律师,三种见解”的亦贬亦褒之说。至此,法学在学科属性上的轮廓已大致显出,它襟自然科学、人文科学且带社会科学。法学真正特立独行之处在于其穿行于事实与规范之间。其意指真正的法产生于穿行之中,而不是仅用既有规范去裁判事实。既有规范只是一个框架,一个待具体化甚至可修正的大前提。

05 法学的含义和家族

按三分法,法学是介于三大科学之间,它襟自然科学、人文科学且带社会科学。从法学的这一性质出发,便有了法学的狭义、广义两分。狭义的法学指关于法律规范及其应用的学科,也称法律教义学。其中,关于法律规范的学问,要解决人类行为和裁判的正式标准是什么的问题,属本体论。关于法律规范应用的学问,要解决如何应用标准的问题,属方法论。广义的法学指一切涉及法的学科,是狭义的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产物,交叉之处主要在法律的正当性根据、法律规范的表达、法律规范的形成、法律规范的内容、法律的作用、法律规范的理解、法律规范的应用。

总    结法学之“学”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:首先,它是指“学问”,即对法律之根本原理的哲学追问;其次,它是指“学术”,即对法律的结构所作的规范分析;再次,它可能是指“科学”,即按照自然科学标准对法律所进行的实证研究;最后,它也可能是指“技艺”,即如何应用法律。法学襟自然科学、人文科学且带社会科学。如果仅这样总结法学还过于抽象的话,那就再借喻一下。清人王明德著有名篇《读律佩觿》。“觿(”是一种骨制的锥子,用以解结。《读律佩觿》书名之意是说,阅读和应用法律时,可将此书带上,以解惑释疑。引申言之,大千世界,芸芸众生,不免身心两分,滋生纷争,总需有人来解结,法学就担当此功用。它经国济世、定分止争,且一言九鼎、位重权高。法学何尝不是解社会之结的觿呢?


法学野渡


(第三版)


郑永流   著


 2017年8月

ISBN:  978-7-300-24733-5



















罗大华(1936—2015),福建省武平人,196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。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特聘博士生导师、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,中国心理学会理事、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主任,中国社会心理学会、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,中国行为法学会、 中国监狱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,国家心理咨询师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。1992年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。多年从事犯罪心理学、司法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和教学工作。主要著作(含合著)有:《犯罪心理学》《司法心理学》《刑事司法心理学理论与实践》《犯罪与司法心理学》《罪犯改造心理学》《证人证言心理》《法制心理学词典》《中国法制心理科学研究十年》《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制心理科学研究》《罗大华70华诞文集》《中国法制心理科学文萃》等。
马  皑(1962— ),北京人,法学博士。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,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,刑法学专业犯罪心理学方向博士研究生导师,心理学硕士研究生导师,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主任。研究方向:法律心理学、犯罪心理学、刑事司法心理学、越轨社会学。主要论著:《犯罪心理学》《犯罪行为的归因分析》《论犯罪选择》《论群体犯罪心理》《对犯罪人社会化水平的思考》《卖淫活动的共生模式》《对吸毒者的心理分析》《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思考》《弱势群体与心态失衡》《犯罪人特征研究》《犯罪人本质属性辨析》《Analysis on essential at- tributes of criminals inchina》《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》《析黑社会组织的特征与社会控制》《相对剥夺感与社会适应方式: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》《中国人心态扫描》及《

关于作者


郑永流,法学博士,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,博士生导师,中国政法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。主讲课程:法理学、法社会学、比较法总论、法律方法论、法律与经济。主要研究领域:法哲学、法社会学、人权法。


推荐阅读

《法学概论》(第六版)

主编:谷春德 杨晓青

本书内容包括绪论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、宪法、行政法、民法典、商法、经济法、社会法、刑法、民事诉讼法、行政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、国际法十三章。


本教材体现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识、法治观念和道德素质的宗旨目的,突出了时代感、现实性和知识性,增加了可读性、引导性,非常适宜用作大学本科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读本,有利于开阔学生的知识面和法律专业视野。



点击阅读原文(当当)即刻前往购买
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